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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院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的业务机构,负责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其中包括对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岗位。
第五条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所设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岗位对象选定
第六条凡具有黄山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习成绩差,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处网站和宣传栏公布招聘信息,经报名、审核、面试后择优推荐或录用。从事应急性、一次性的临时岗位可以例外。
第四章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安排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完成审批。学生申请岗位工作的,须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不予接受。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设置岗位,须填写《黄山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生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按照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用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工作岗位工作,须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按照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上岗。
第五章岗位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无实际需要的岗位可以不设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用工单位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销其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与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退出原勤工助学岗位。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前向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章岗位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原则上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实行时薪制,原则上按10元/小时执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招聘、推荐或录用学生时须告知上岗的工作职责、要求和待遇。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须在岗位人员到位后,及时将在岗学生学号、银行卡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须在工作完成次月五日之前填写《黄山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考核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报财务处发放岗位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