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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2016)17号】
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宗旨,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对象,条件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学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申请减免学生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学本科生。
(1)国家法令规定的体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他由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度无力支付者;
(5)家庭特别困难的身体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中的学生;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来自少数民族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有特殊情况符合减免条件者。
2、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思想道德考核良好以上。
3、学习刻苦,积极进取,考试中未有重修、补考科目。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如父母丧失劳动力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庭突发性灾难等,
5、能积极报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减免学费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法律处理者。
(2)生活不俭朴,有抽烟或酗酒现象以及挥霍浪费行为者。
7、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一般不参加减免评审。
第二条减免学费申请程序
(一)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符合减免学费的条件,同时具备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班委,辅导员严格审查后上报学院。
2、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本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3、各学院将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公示后,报送分管领导,由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并报送财务处备案。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家属的经济情况,学校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与减免学费条件不相符的除责令其补交所减免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自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负责开始实施,原《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校学(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