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5 浏览:2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标准和学术水平标准
(一)政治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至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2.计算范围:校定必修课(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形势政策等除外)、院系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除外);
3.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四)结业后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五)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学院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告;
(三)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终审,决定并公布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五条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消。
第六条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原《黄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